近日,一輛北京開往湖南的百世快遞公司物流車在河南安陽起火,車上的13噸快遞包裹在火中被損毀。記者昨天了解到,這輛車上的快遞全部為電商件,7000多票快件中,有近6000余票進行補發(fā),其余不補發(fā)快件應消費者需求,做退款處理。由于寄遞方為賣家商戶,因此貨損理賠發(fā)生在快遞公司與賣家之間,理賠費用還需要在明確起火原因后進行進一步界定。
當快遞包裹在路上損毀,消費者會不會承擔損失?北京市中淇律師事務所律師徐穎分析,消費者在“雙11”網購時,和電商平臺的賣家屬于買賣關系,買家的權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貨物在半路損毀,賣家需要重新發(fā)貨,如果不能補發(fā)貨物,需要作全額退款處理。因此,作為消費者而言,無需擔心自己的“寶貝”被燒而承擔經濟損失。賣家商戶作為寄件人,有權要求快遞公司對貨損情況進行賠償。
按照《快遞市場管理辦法》規(guī)定,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fā)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yè)務的企業(yè)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
那么,快遞公司需要如何賠償?據了解,企業(yè)與用戶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于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于未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賠償。
《郵政法》中具體規(guī)定了不同情況的賠償標準,其中,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不過,也有一種情況屬于例外。根據《合同法》中規(guī)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百世快遞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事故發(fā)生后,公司快速整理了7000多票快件單號明細、所屬發(fā)貨商家以及所購物品明細,第一時間聯(lián)系所有發(fā)件客戶,與客戶逐一落實處理方案,做補發(fā)或退款處理。“事故車輛上的7000多票快件,有近6000余票會進行補發(fā),另外1000來票不補發(fā)快件,應消費者需求,做退款處理。”據介紹,部分貨物當天就實現(xiàn)了補發(fā)入網,截至昨天已完成補發(fā)和退款70%,預計今天會將所有的處理工作完成。補發(fā)工作完成后,會逐票跟蹤,確保每一票快件的快速中轉派送。(記者 馬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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