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逢演出旺季。隨著演出市場的繁榮和互聯網技術的普及與應用,演出票務經營模式愈發(fā)多樣,二手票務平臺成為重要的購票渠道。然而,虛假宣傳、抬高票價等違法違規(guī)票務經營行為也時有發(fā)生,損害了消費者權益。對此,專家表示,應加強規(guī)范二手票務平臺經營,使其有效促進演出市場消費和行業(yè)發(fā)展。
票價多變,服務參差不齊
二手票務平臺即非官方票務交易平臺。據了解,二手票務平臺自稱匯聚主辦方、各級票務公司和個人閑置等票源,票品由賣家自行定價和供應,平臺本身不對票品定價。
筆者瀏覽多個二手票務平臺發(fā)現,票價有漲有落,熱門演出多加價隨意,并沒有明顯的規(guī)律可循。以2018德云社“師徒父子相聲大典”演出為例,原價780元的票價格不變,但原價280元席位的票平臺標價卻高達980元。
再例如,安徽網友“亞亞”在某二手票務平臺花1640元購入兩張原價680元的歌星王力宏演唱會門票,剛付完款卻發(fā)現票價降了300元。“本來就比其他平臺貴,價格還說變就變,真令人生氣。”該網友說。
盡管平臺多寫有“真票保障”“出票保障”的標語,很多人對此仍持懷疑態(tài)度。據消費者反映,有的平臺售后服務差,存在購票后不發(fā)貨、被臨時退票、退票及更改手續(xù)繁瑣、要用戶承擔退票費用等問題,不少人大老遠請假到了現場才被告知無票,選擇權和公平交易的權利受到損害。
與此同時,票務平臺之間也存在“李鬼”冒充“李逵”的現象。
北京的小楊不愿加價購票,便在微博上發(fā)布了求票信息,不一會兒就有人自稱大麥網工作人員,留言原價出票。類似的山寨賬號在微博上十分常見,他們的名稱和頭像多打著官方平臺的旗號,通過發(fā)布票務信息和主動給求票網友留言等方式,售賣虛假門票欺詐消費者。大麥網官方客服表示,目前大麥網沒有開通微博個人售票的渠道,消費者在購買演出門票時應認準官方平臺,不要通過私人渠道打款,以防上當受騙。
維權困難,無奈花錢買教訓
河海大學法學院教授劉惠明表示,部分二手票務平臺票源混亂,缺乏驗票的環(huán)節(jié)和手段,或有職業(yè)“黃牛”參與其中。“部分平臺的角色定位不清,是票務銷售代理商,還是中介居間或賣家?其義務和責任界定不清。平臺隱瞞票源信息,損害了用戶的消費知情權。”劉惠明說。
北京德恒(寧波)律師事務所律師周世興認為,除了利益驅動,監(jiān)管治理措施難到位也是造成二手票務平臺混亂的原因之一。這些問題涉及多個管理部門,涵蓋多個不同的法律法規(guī),平臺、人員的流動性強,涉及人數眾多且取證困難。
“目前對二手票務平臺缺乏法律上的規(guī)制,消費者特別是在互聯網環(huán)境下成長起來的年輕消費者風險意識較差,有些平臺上的服務協議條款顯失公平,且無特別提示和說明,往往被消費者忽略。”劉惠明說。由于網上交易的隱蔽性強,維權時往往存在證據固定難度大、確定違法侵權的主體難度大的問題,維權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
在浙江上學的小由是五月天的歌迷,沒能搶到演唱會票的她參加了某二手票價平臺開展的“分享砍價送門票”活動。“每天醒來就厚著臉皮求各路親朋好友幫忙,眼看就要成功了,結果活動提前結束了。”她們向客服投訴,卻被告知獎品有限,先到先得,可獲賠20元或50元優(yōu)惠券。“這不是虛假宣傳嗎?砍價需要填寫手機號驗證碼并自動創(chuàng)建賬號,白白貢獻了一大波新用戶。”她說。
像小由一樣,很多消費者向客服申訴失敗后多選擇放棄,權當花錢買個教訓。周世興解釋,“這種情況下的維權代價太大了,耗時耗力且缺乏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保障往往導致難以維權成功,最后只能不了了之。”
監(jiān)管出手,市場有望更規(guī)范
日前,為加強營業(yè)性演出市場監(jiān)管,文化和旅游部以社會關注度高、觀眾數量多的營業(yè)性演出為重點,嚴查嚴管演出內容和演出票務經營行為。
其中,檢查重點就包括是否具有營業(yè)性演出票務經營資質、是否取得演出舉辦單位授權或委托、是否存在加價銷售行為、是否為機構和個人倒賣門票提供服務等,并對2600余家網店進行專項清理。
劉惠明認為,除了加強對平臺的監(jiān)督、檢查和處罰力度,工商、文化等相關部門還應出臺二手票務平臺設立、運營等的基本條件與規(guī)則,規(guī)范其經營活動,同時建立行業(yè)協會,制定行業(yè)規(guī)則,推行自我管理。完善投訴渠道和機制也很重要,應依據原文化部出臺的《關于規(guī)范營業(yè)性演出票務市場經營秩序的通知》,對擅自從事營業(yè)性演出票務代理、預售、銷售業(yè)務的,依照《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
業(yè)內人士建議,二手票務平臺首先應明確自己的角色定位,明確加價的具體規(guī)則、具體幅度和上限。
“若僅僅是提供交易的中介平臺,則不應直接向消費者收取票款、費用;如是票務代理商,其行為后果由委托人承擔,因此應明確委托人是誰,出示授權依據;如是賣家,應在平臺明確其身份和聯系方式,直接對消費者負責。對服務協議等格式條款應按照合同法規(guī)定,公平合理地確定協議內容,并以合理的方式進行說明提示。”劉惠明說。
“當然消費者最終要有防范意識,對缺乏信用的二手票務平臺,要慎之又慎。”周世興提醒,在通過第三方支付時務必小心,發(fā)現權益受到侵害時積極維權。(仇 辰 王俊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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