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規(guī)范我市新建商品房交易行為,保障新建商品房交易公平公正,維護新建商品房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起草了《青島市新建商品房交易合同網簽備案辦法》。在前期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現通過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網站予以公布,公開征求社會意見。
附政策原文:
青島市新建商品房交易合同網簽備案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規(guī)范新建商品房交易行為,簡化辦事流程,維護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qū)域國有土地上新建商品房交易合同網簽備案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凡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現售備案證明或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的新建房屋進行買賣、租賃、抵押的,均應進行合同網簽備案。交易過程中形成的認購協議、補充協議等對交易當事人權利和義務作出約定的內容,應及時一并備案。
第三條【分工】 青島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負責全市商品房交易合同網簽備案監(jiān)督指導工作。
市房屋交易服務機構負責全市商品房交易服務平臺建設、維護及網絡信息技術支持工作,具體承擔市南區(qū)、市北區(qū)、李滄區(qū)商品房交易合同網簽備案工作。
各區(qū)(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qū)內商品房交易合同網簽備案的具體實施工作。負責本轄區(qū)內因商品房交易合同網簽備案產生的違法違規(guī)、投訴行為的調解、查處工作。
第四條【備案方式】 商品房開發(fā)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應通過青島市房地產交易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就其建造的商品房與他人簽訂商品房交易合同,并向備案機構提報合同網簽備案。
各備案機構應提供自助終端、手機應用、互聯網、政務窗口等多種服務方式實現商品房交易合同網簽備案網上辦理,為交易當事人提供便捷、及時、高效的服務。
第五條【信息共享】 備案機構應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門間信息共享機制,實現商品房交易合同網簽備案數據與相關部門互通共享,以方便當事人辦理銀行貸款、住房公積金、涉稅業(yè)務、子女入學、工商登記、不動產登記等業(yè)務。
第二章 網簽備案
第六條【真實性負責】 商品房交易合同網簽備案、變更、注銷,由交易當事人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按安全、規(guī)范、便民、高效的原則辦理。
第七條【房源公示】 建設單位取得房地產開發(fā)資質后,應向備案機構申請辦理網上用戶認證。項目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現售備案證明等具備交易條件后3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通過服務平臺提報下列材料,同步在服務平臺的信息發(fā)布系統“青島網上房地產”公示:
(一)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現售備案證明;
(二)項目概況、配套設施及公共配套情況;
(三)《不動產權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商品房物業(yè)管理區(qū)域的規(guī)劃平面圖、戶型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四)樓盤表,包括總的單元(套)數,以及每單元(套)的部位、結構、建筑面積、規(guī)劃設計用途等房屋基本屬性和房屋政策屬性;
(五)擬交易價格,房屋預售的還應公布預售資金監(jiān)管銀行、監(jiān)管賬戶和賬號信息,以及房屋擬竣工交付日期。
(六)商品房認購協議、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及補充協議,租賃合同,抵押合同。
(七)銷售人員信息。代理銷售的,還應當提交代理銷售機構的身份證明、委托銷售合同等。
第八條【備案內容】 建設單位可以直接使用服務平臺提供的信息系統終端,也可以通過自有信息系統與服務平臺對接方式,備案以下內容:
(一)主體信息。交易當事人雙方的身份信息;
(二)房屋信息。房屋基本屬性、用途屬性、房屋政策屬性、安全屬性等;
(三)交易信息。交易方式(買賣、租賃、抵押等)、交易價格、金額和付款方式等;
(四)簽章信息。交易當事人電子簽章或紙質合同簽字蓋章的掃描件。
第九條【備案確認】服務平臺自動完成合同的校核,除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即時生成商品房交易合同編號和備案憑證,并通過服務平臺向交易當事人反饋備案信息,發(fā)送交易合同密碼。
交易當事人憑交易合同密碼可打印或查詢合同和備案憑證。服務平臺的信息發(fā)布系統房源信息欄內顯示該房屋為“已認購”、“已簽約”。
商品房認購協議網簽后60日內未轉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網上認購協議備案將自動撤銷,服務平臺恢復顯示該房源為“可售”。
第十條【不予備案情形】 服務平臺自動識別商品房交易合同網簽的相關信息,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
(一)房屋不在預售許可、現售備案范圍內;
(二)房屋已被交易,顯示“已認購”、“已簽約”或已設定的抵押未注銷;
(三)建設單位名稱與核準預售許可的預售人或現售備案的銷售人名稱不一致;
(四)商品房預售的,經預售資金監(jiān)管系統核算,預售資金未按合同約定存入預售資金監(jiān)管賬戶;
(五)合同內容不完整,相關信息錄入不全;
(六)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裁定、決定查封限制房地產權利或其它法律法規(guī)政策禁止交易的。
第三章 備案變更及注銷
第十一條【備案變更】 在申請不動產登記手續(xù)前,交易當事人經協商一致,需要變更已備案的合同中除交易當事人、標的物以外內容的,交易當事人可共同通過服務平臺自行辦理備案變更。
在申請不動產登記手續(xù)前,交易當事人經協商一致需要變更已備案合同以下內容之一的,交易當事人應簽訂書面協議,由建設單位向備案機構申請辦理合同備案變更手續(xù):
(一)共同買受人間減少共有人;
(二)家庭成員(夫妻及未成年子女)間更名;
(三)買受人姓名或名稱、身份證號碼或社會統一信用代碼錄入錯誤。
第十二條【備案注銷】 在申請不動產登記手續(xù)前,交易當事人經協商一致解除或終止合同履行的,交易當事人應簽訂書面協議解除商品房交易合同,由建設單位向備案機構申請辦理合同備案注銷手續(xù),備案機構應于當日完成。
商品房交易合同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裁判文書撤銷、解除,以及確定合同無效或終止履行的,交易當事人其中一方持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已生效裁判文書和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申請辦理商品房交易合同備案注銷的,備案機構應予以辦理。
第十三條【注銷資料】 申請注銷商品房交易合同網簽備案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交易當事人簽署的商品房交易合同備案注銷申請;
(二)商品房交易合同解除或終止履行的協議(法院或仲裁機構判決或裁決的除外);
(三)交易當事人有效的身份證明、建設單位的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明。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四條【信用管理】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應建立房地產開發(fā)、房地產銷售代理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的信用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布其誠信情況,加強監(jiān)管。市房地產業(yè)協會應實行房地產行業(yè)自律管理,制定房地產行業(yè)及從業(yè)人員工作規(guī)程,逐步建立并完善資信評價體系,促進房地產行業(yè)發(fā)展和從業(yè)人員素質提高。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違規(guī)】 建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予以約談,并責令其停止違規(guī)行為;情節(jié)嚴重或拒不停止違規(guī)行為的,可暫停該建設單位商品房交易合同網簽功能,計入其信用檔案并公開披露:
(一)存在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且建設單位已與購房人、承租人簽訂交易合同的;
(二)提供虛假信息資料辦理商品房交易合同備案及其變更、注銷或存在其他虛假交易情形的;
(三)利用合同備案及其變更、注銷等業(yè)務向購房人、承租人收取費用的;
(四)為購房人、承租人提供不實資料的。
第十六條【購房人違規(guī)】 購房人、承租人弄虛作假,提供不實資料且情節(jié)嚴重的,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可予以停止其在我市購買、承租住房資格一年,將相關失信行為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進行聯合懲戒;涉嫌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guī)、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工作人員違規(guī)】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商品房交易合同網簽備案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弄虛作假,有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有效期】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原《青島市商品房銷售合同網上備案和登記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