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用人單位在和勞動者合同期滿后,如果沒有續(xù)簽合同,但繼續(xù)用工,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如何支付工資?記者通過一起案件進行解釋。
范某于2015年7月到某服裝公司工作,雙方簽訂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的書面勞動合同,該公司為范某發(fā)放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后,范某繼續(xù)在某服裝公司處工作,但雙方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范某在該公司工作至2017年6月份。原告范某于2017年8月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某服裝公司支付范某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份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55000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某服裝公司支付范某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份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55000元。某服裝公司對該仲裁裁決不服向即墨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不支付范某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55000元。
即墨法院經審理后依法駁回了某服裝公司的訴訟請求,判令某服裝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范某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份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55000元。
法官說法:《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xù)訂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安排下繼續(xù)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續(xù)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年不與勞動者續(xù)訂勞動合同的,視為與勞動者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該條例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安排下繼續(xù)提供勞動,用人單位自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續(xù)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
本案中,范某與某服裝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后,范某繼續(xù)在公司工作,公司為其發(fā)放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雙方勞動關系繼續(xù)存續(xù),某服裝公司有責任與義務在雙方合同期滿后一個月內與范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某服裝公司未依法與范某續(xù)簽勞動合同,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因此,應當支付范某自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份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55000元。
法官提醒,用人單位一定要及時、合法地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避免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勞動者也要及時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單位不簽合同時,要及時申請仲裁。對勞動者該項權利的保護是有一年仲裁時效限制的,因此,如果權利被侵犯,要及時維權。 (青島晚報/掌上青島/青網記者 梁超 通訊員 鄒媛媛)